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常住人口超1000万的城市为超大城市 深圳在列

发布日期:2014/11/21 10:12:46   |   浏览次数:4067   来源:新华网
近日 ,国务院印发《关于调整城市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》(以下简称《通知》) ,对原有城市规模划分标准进行了调整 ,明确了新的城市规模划分标准 。
  《通知》指出 ,改革开放以来 ,伴随着工业化进程加速 ,我国城镇化取得了巨大成就 ,城市数量和规模都有了明显增长 ,原有的城市规模划分标准已难以适应城镇化发展等新形势要求。当前 ,我国城镇化正处于深入发展的关键时期 ,调整城市规模划分标准 ,有利于更好地实施人口和城市分类管理 ,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。
  《通知》明确 ,新的城市规模划分标准以城区常住人口为统计口径 ,将城市划分为五类七档:城区常住人口50万以下的城市为小城市,其中20万以上50万以下的城市为Ⅰ型小城市 ,20万以下的城市为Ⅱ型小城市 ;城区常住人口50万以上100万以下的城市为中等城市 ;城区常住人口100万以上500万以下的城市为大城市 ,其中300万以上500万以下的城市为Ⅰ型大城市 ,100万以上300万以下的城市为Ⅱ型大城市 ;城区常住人口500万以上1000万以下的城市为特大城市 ;城区常住人口1000万以上的城市为超大城市 。(以上包括本数 ,以下不包括本数)
  与原有城市规模划分标准相比 ,新标准有四点重要调整 :一是城市类型由四类变为五类 ,增设了超大城市 。二是将小城市和大城市分别划分为两档 ,细分小城市主要为满足城市规划建设的需要 ,细分大城市主要是实施人口分类管理的需要 。三是人口规模的上下限普遍提高 。小城市人口上限由20万提高到50万 ,中等城市的上下限分别由20万 、50万提高到50万 、100万 ,大城市的上下限分别由50万 、100万提高到100万 、500万 ,特大城市下限由100万提高到500万 。四是将统计口径界定为城区常住人口 。城区是指在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 ,区 、市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到的居民委员会所辖区域和其他区域 。常住人口包括 :居住在本乡镇街道 ,且户口在本乡镇街道或户口待定的人 ;居住在本乡镇街道 ,且离开户口登记地所在的乡镇街道半年以上的人 ;户口在本乡镇街道 ,且外出不满半年或在境外工作学习的人 。
  《通知》要求 ,新标准自《通知》印发之日起实施 ,各地区 、各部门出台的与城市规模分类相关的政策 、标准和规范等要按照新标准进行相应修订 。